專利權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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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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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權的法律依據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權人的合法權利,保護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有力地打擊專利侵權活動。在我國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請求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文試依我國《專利法》及《》的有關法規,就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起訴權的相關問題談談自己的拙見,以期拋磚引玉。發生專利侵權時,哪些人有權提起訴訟呢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專利權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訴訟。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權合法轉讓後的受讓人,有對專利侵權的起訴權是比較明確的,問題就在於利害關係人如何確定換句話説,哪些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對專利侵權提起訴訟呢這一點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由於現實當中專利實施的普遍方式是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因此本文針對不同的實施許可情況,結合訴權理論,對此內容作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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