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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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財產的處置權利也是屬於我國公民民事權利當中的一種,肯定平時自己的私有財產也不會和其他人產生什麼樣的瓜葛和糾紛,可身處社會當中誰都沒辦法自己有可能會遇到的一些糾紛,就像是有些財產侵權糾紛,當感覺自己的財產權利被他人侵犯的情形下,千萬要學會用相關的法律依據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那麼,財產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財產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財產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1165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1166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民法典》第179條)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範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範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由此得知,財產侵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也是我國的民法總則,在確認了財產是被他人非法侵犯的情況下,民事法庭會強制要求行為人停止財產侵權並且賠償。財產侵權的表現形式有些是比較直接的,也有些是間接的導致自己的財產權利被侵犯,像是交通事故當中給自己車輛造成的損失也是財產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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