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專利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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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專利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侵權專利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閲讀説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説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説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 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説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第五條 對於僅在説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説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二、處理專利糾紛所需材料

1、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有委託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2)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3)請求處理的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2、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公民(自然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出示原件)或其它法律證明文件;法人應提供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執照副本複印件(出示原件);被請求人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受專利權人委託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案件,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和委託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有關專利權的證明文件: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件、專利登記簿副本、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等。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同時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4、專利權受到侵犯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

以上材料提供複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核對。

我們國家對於專利權在進行申請的時候是需要非常嚴格進行把握的,否則的話,這也實際上就是為了當事人所做出的考量,如果之後存在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話,可以依據權利外觀來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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