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林防火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有着“地球之肺”的美稱的森林,是我國重要的生態資源,對於我們的生產,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不僅可以提供氧氣,並且能夠提供我們生活所需要的木材。如果森林遭受火災,不僅將這些寶貴的資源付之一炬,並且有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損害。因此森林防火是十分重要的。小編將針對安徽森林防火條例的主要內容為大家詳細介紹。

安徽森林防火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安徽森林防火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鼓勵通過保險形式轉移森林火災風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後自我救助能力。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第九條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火災預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標準,確定Ⅰ級、Ⅱ級、Ⅲ級森林火險縣(市、區),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森林防火規劃和本省實際,編制本省森林防火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森林防火重點區域設置火情(編者注:此字左邊為目,右邊為潦去掉三點水)望台、火險監測站、電子監控、防火蓄水池、集中祭祀點等設施;根據所轄區域森林資源分佈,合理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建設防火通道;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儲備森林防火物資和器材。

省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實際需要,利用衞星遙感技術和軍用、民用航空基礎設施,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並保障航空護林所需經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十五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並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單位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森林火情,協助有關單位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在林區從事客、貨運輸的司乘人員和旅客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森林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森林火災。

第十七條 通過林區的高壓電線、電纜、輸電、天然氣管道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火措施,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Ⅰ級、Ⅱ級森林火險縣(市、區)應當建立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Ⅲ級森林火險縣(市、區)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立或者撤併,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專業、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專業、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應當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接受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

專業、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建立專業、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單位應當為其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佈情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確定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佈。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本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提前進入或者推遲結束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春節、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災易發多發期間,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值班巡查,防止森林火災發生。

第二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通知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經批准後用火的,用火單位和個人應當確定用火負責人,事先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備應急撲火力量及撲火工具,在批准的時間、地點用火;用火後,安排專人熄滅餘火、清理現場、看守用火現場,防止復燃。批准用火單位應當派人現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對進入其經營範圍內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在林區依託森林資源從事旅遊活動的景區、景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設置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配備必要的撲火器材,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並對遊客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森林防火重點區域入口處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氣象部門應當做好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高森林火險天氣警報,並及時發佈;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刊載、播發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警預報。

第二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採取監護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佈森林火災報警電話。森林防火期內,實行森林防火24小時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火災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收到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人民政府。

森林火災發生在相鄰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將火災信息通報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時,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收到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一)縣級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發生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遊景區及其他重點林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五)需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收到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

(一)省或者設區的市交界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發生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遊景區及其他重點林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五)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一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並指定負責人及時趕赴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火災的處置工作。

第三十二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為主,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為輔。撲救森林火災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

組織羣眾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合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三條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路線、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三十四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採取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障礙物、應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撲火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餘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四章 災後處置

第三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撲救情況、物資消耗、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形成專題調查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統計結果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火災檔案。重大、特大森林火災和造成人員死亡、重傷事故的森林火災,應當建立專門檔案。

第三十九條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由火災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對因參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醫療保障、撫卹政策。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稱號。

第四十條 森林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動予以批准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相關森林火災報告的;

(五)未及時採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由於責任單位預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災,或者發生森林火災後責任單位撲救不力的,按下列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一次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的,給予有關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林業工作站和國有林場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一次火災受害森林面積30公頃以上或者損失活立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給予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主要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給予有關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三)一次火災受害森林面積70公頃以上或者損失活立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給予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給予有關設區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四)一次火災受害森林面積350公頃以上或者損失活立木2萬立方米以上的,給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給予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其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用火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用火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破壞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一共包括六章四十七條。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