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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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適用本辦法,但城市市區的除外。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防火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森林防火規劃,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指揮通訊系統,健全火險監測站等設施設備,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

第六條 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完善專職指揮和護林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專職指揮人員的培訓,推進森林火災撲救專業化、規範化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面積中等以上的林業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有林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林業經營者簽訂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議。

第九條 有林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第十條 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為每年的4月。

全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高火險天氣狀況,確定森林高火險期並予公佈。

第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對森林高火險區和火災多發區域組織開展巡查,專業以及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應當24小時執勤、備勤。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吸煙、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及燒荒、燒茬子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農業生產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應當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下列規定用火:

(一)用火前開設防火隔離帶,備好撲火器材和撲火人員;

(二)在風力3級以下用火,風力超過3級的,應當停止用火;

(三)用火後指定專人熄滅餘火,留有足夠人員至少24小時看守火場。

森林防火區處於旅遊景區範圍的,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對進入景區的人員、車輛嚴格實行火源檢查。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温、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林區範圍內,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

第十四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森林高火險區採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發佈命令,對毗鄰森林高火險區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三)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人員、車輛,按照林區管理隸屬關係,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活動時間、地點、範圍進行全程監督;

(四)對處於旅遊景區範圍的森林高火險區,責令景區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整、限制開放遊覽區域,控制遊客數量或者暫停開放等措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或者119火警電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撲救措施,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並按照省有關規定立即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立即組織實施現場撲救:

(一)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的,由縣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二)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者森林火災跨縣行政區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三)森林火災跨市行政區域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由其配合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上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有權指定下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撲救。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和物資進行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 森林火災現場撲救應當主要由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承擔。羣眾撲救隊伍參與撲救的,應當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清理火場,並留有足夠人員24小時看守。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確無闇火的,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15個工作日內,由負責指揮撲救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對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事故責任、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

發生在行政區域交界地着火點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災,由共同的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正在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車輛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並免繳高速公路通行費。

用於森林防火的無線電專用電台,免繳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第二十一條 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林業火險預測預報和高森林火險天氣預警信息聯合發佈機制。必要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在森林防火期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災天氣預警預報。

第二十二條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受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調動,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撲救隊伍跨行政區域執行撲救任務的,撲救隊員生活補助由火災發生地的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政府公出補助標準,從本級森林火災撲救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履行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議或者執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調度,火災發生地的非起火單位撲救隊伍成員和居民參與森林火災撲救的,其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按照火災發生地縣人民政府公出補助費上限標準,由火災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者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災發生地縣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吸煙、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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