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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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民法典》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侵權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來判斷,最終的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利且後果嚴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後果嚴重的情形。具體而言,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隱私權、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導致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精神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原則和方法是一個多面態,法律上的精神損害主要有五種形態:

第一、肉體痛苦構態。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自然人所專有的一種生物形態或生理形態的損害,其屬於低層次的“一般精神損害”。

第二、精神痛苦構態。其雖然也是一般精神損害,從人類區別一般生物來説,卻是一種比生物生物形態更高層次的心理形態的損害,這是精神痛苦構態區別於肉體痛苦構態的主要特徵。

第三、精神障礙構態,也稱神經創傷構態。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醫學上可診斷出的神經疾患形態,通稱精神病,這種構態是近年來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歸屬為嚴重的精神損害。

第四、精神法益損害構態。是指權利主體的法定人格權、人身權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無形的損害,這種精神法益損害構態,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機體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機體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常不能一概以“肉體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礙”來表達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狀態。

第五、其它非財產損害構態。是指違反契約、違背公序良俗和侵犯財產權等利益所產生的沒有財產內容的各種精神利益損害形態,這種層面構態具有以下特點:

(1)其他非財產損害構態一般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權或人格權所產生的損害,因而無法直接歸屬於侵犯人身權或人格權所產生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礙、精神法益損害。

(2)其他非財產損害的後果可能導致精神痛苦、精神障礙,還可能致人產生其他精神利益的損失。

發生的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精神方面受到損害的,那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這在《民法典》第1183條當中,都是有非常確切規定的。至於具體的賠償的金額都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因為有一些導致的後果並不是特別的嚴重,賠償的數額相對來説就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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