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強行霸佔別人土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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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強行霸佔別人土地怎麼辦

一、村霸強行霸佔別人土地怎麼辦

1、村霸佔用私人土地,可以先申請調解或者仲裁,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先申請政府處理,再向法院起訴。到土地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處理或調解。起訴是最好的解決方法,這樣的話法官能給你們調解。如果讓村裏人給調解不好調解而且如果言語激烈會造成不必要的人事糾紛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非法佔有土地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一)未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的。

(二)少批多佔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

(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四)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三、非法佔有土地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是什麼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四、非法佔有土地罪與非法批准徵用等罪的界限是什麼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村霸強行霸佔別人土地怎麼辦,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於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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