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侮辱誹謗罪歸哪管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網絡侮辱誹謗罪歸哪管轄?

網絡侮辱誹謗罪歸哪管轄?

網絡侮辱誹謗罪歸網絡行為目的地的法院管轄。

1、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關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關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關分公安和檢察機關,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後移送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關直接受理。

3、侮辱、誹謗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關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我國對誹謗罪的量刑最高為三年有期徒刑,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捏造並散步虛構的事實。同時,誹謗罪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