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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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對公民的人身造成損害賠償的標準是: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造成一般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1、賠償醫藥治療費,一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單據為憑;沒有轉院證明或應經醫務等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及擅自購買藥品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的,其費用可不予賠償。

2、需送醫院搶救或必須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責令侵害人承擔。

3、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按治療醫院出具的假條或法醫鑑定,並參照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按受害人工資或實際收入數額計算。

4、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原則上應以當地個體同行業、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為準。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外,也應責令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5、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獎金一般可計算在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一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

6、侵害他人身體致殘的,責令其賠償的生活補助費用,一般不應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7、受害人因傷害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賠償受害人損失外,還應責令侵害人酌情支付靠受害人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8、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死者生前實際負有扶養義務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近親屬要求支付部分生活費的,應責令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9、對因傷致殘而影響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補助費,因致死亡的喪葬費、撫卹金,以及對死亡人生前扶養的人的生活補助費等,均應按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以及侵害人的實際經濟能力,酌情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只要是實施了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公民人身權益受損的,那麼該侵權行為人就需要按照法定的標準來向行為人支付法定的賠償金,如果是行為人拒不支付的,此時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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