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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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兒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支持?

胎兒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支持?

法院可以支持,胎兒是有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構成被扶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造成受害人生命權或勞動能力喪失的後果。在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中,被扶養人是其中的一個主體,但必須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可能是單數,也可能是複數,均須為獨立於加害人與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聯繫的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一般需要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該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有哪些?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具體規定如下:具體金額一般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計算年限,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認定被扶養人的範圍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被扶養人不限於死者生前扶養的近親屬

被扶養人包括所有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係的卑親屬和尊親屬。只要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係,均可視為被扶養人,這裏的扶養關係是概括的概念,包括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係,不可單純理解為只有平輩份親屬的扶養關係。

(2)被扶養人是否限於與死者有法定扶養關係的權利人

民法典》採後一方式,法律上規定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後者規定要嚴,前者只包括法定扶養關係,後者不僅包括法定扶養關係,還包括事實上的扶養關係(實踐應以法定扶養為限,理由見下述註釋)。

胎兒是可以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院會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按照本地的人均消費水平來計算的,若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需要支付生活費到年滿18週歲,若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按20年計算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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