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恐嚇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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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恐嚇是指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恐嚇是以加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恐嚇他人造成以下後果的需追究刑事責任: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的行為有哪些?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尋釁滋事罪的審查起訴部門是哪個部門?
尋釁滋事罪的審查起訴部門是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是: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恐嚇他人是很好理解的,到受到恐嚇之後,不管是否構成犯罪都應該及時報警。如果隨意恐嚇他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人民法院需要根據尋釁滋事行為造成的後果,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確定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