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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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標準是什麼

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標準是,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其中,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移送執法查處,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在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實施質量警示和專項整治。

二、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如何維權

1、清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維權各項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購買前瞭解商品屬性。對於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説明、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儘可能地瞭解。

3、保存購買憑證。購買後應儘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4、自動與商家協商。當發現購買商品與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時第一時間與商家協商溝通,指出自己的購買目的與產品不符合,申請更換或者退貨。

綜上所述,產品質量不合格減輕處罰是沒收不合格的產品,並處以產品金額三倍以上的罰金,一般產品都是由當地的質檢部門來進行抽查,抽查若是對結果有爭議的,是可以申請向上覆議的,調整完以後複檢合格的也不會有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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