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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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並處違法生產,以假充真;構成犯罪的,以次充好,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一般商品使用《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罰,就用專門法進行處理。

不合格品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按照一定的程序,採用行政的措施,通過發佈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佈自某日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失效、變質產品,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在產品檢驗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產品不合格的情況,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是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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