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自訴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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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自訴案件嗎?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自訴案件嗎?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沒有自訴案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公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第一: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個人或者單位,所涉及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形。該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都將會被追究刑事處罰。

第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情形。雖然假冒偽劣的產品沒有被銷售除去,但是這批偽劣產品的貨物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該案件的涉事人員都將會被處以刑事處罰。

第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的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但是已經銷售了假冒偽劣產品所涉及的金額在乘以三倍後,和並沒有銷售的偽劣產品相加,這兩個的金額總額合計超過十五萬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產人員和銷售人員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於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明知”不等於“確知”。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根據本類犯罪的性質和實際生活中的發案情況,本類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大都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類犯罪。如果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生產技術水平達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騙等完全客觀原因導致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出於過失,而非出於故意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類犯罪。

3、客體

本類犯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因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體複雜客體有所不同。

4、客觀方面

相關書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最顯著的特徵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指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形。由於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不同,刑法對行為人所構成的具體的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認定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並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法律條款,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承擔刑事法條,而且此案件是屬於公訴案件,只要造成他人的傷害,執法人員就有權利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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