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