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造假怎麼賠償受害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疫苗造假怎麼賠償受害人?

最近被公民所激烈討論的社會事件就是製藥企業並沒有按照國家的標準制造出適合兒童的疫苗甚至直接將假冒的產品直接放到市場中給公民使用,而在出現了受害者身體造成損害的基礎上終於被發現,其實如果疫苗造假對社會的危害之中肯定是要在治療的基礎上賠償更加高額的關於彌補精神的賠償。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疫苗造假怎麼賠償受害人?

相關消費者在律師召集下可以提出集體要求索賠,儘管可能沒有產生實際損害,但是他們對因此產生的恐懼可以要求造假摻假者提供醫療檢查服務;對於造成實際損害者,實際人身傷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損害賠償,其結果通常導致造假摻假者傾家蕩產。

這種民事懲罰的作用已經遠遠超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所產生的威懾力。

但是,這種潛在受害消費者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我認為是我國侵權責任立法太過於保守的緣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從而導致這些潛在受害者人身安全無法保障。也因此使得類似損害發生後,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儘管侵權責任人被罰沒了一部分財產,這些罰金被收歸國庫,但是跟潛在受害者基本上關係不大。

疫苗造假怎麼賠償受害人? 第2張

所以,我認為當務之急,在食藥安全領域,凡有據可查的消費者都可以基於其潛在受害行為向食藥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人提出主張,其中以造假摻假的食藥經營者為主要責任人,其他相關人為連帶責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摻假者提供一定時段的身體健康檢查、檢測,並給與相應精神恐懼之撫慰金。目的很簡單,讓造假摻假者承擔足夠的違法成本,產生真正的法律威懾力。至於其訴訟方式,可以通過公益訴訟途徑實現。

政府食藥監機構不可能掌握食藥生產經營者的全面信息;人們常以為政府監管機構會以實現公眾利益為其根本,但實際情況常常並非如此,在具體監管過程中,監管者常常出於自身私利考慮,可能會同被監管者私下勾結起來,充當被監管者的保護傘,更有甚者,甚至會根據被監管者的利益來制定或採取監管措施。這是“規制俘獲”理論所闡明的道理,即監管者可能成為被監管者的“俘虜”,導致監管完全失效。

疫苗造假怎麼賠償受害人? 第3張

綜上所述,疫苗對孩子的健康與日後的身體素質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打了假冒的產品不僅僅是疫苗無效的問題更加會直接引起孩子體內的相關疾病的發生,所以只要危害於公民就要求相關的企業和醫院必須結合治療疾病的費用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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