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司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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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司法規定是什麼?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司法規定是什麼?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司法規定是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發生了侵害他人人身權賠償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另外,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用了“等”一字,這代表可以對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作出擴大性解釋,即便相關法律未對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等費用進行明確規定,但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對這類未列明的“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適用該“等”字予以判決。

而對於“造成殘疾的”賠償項目,相關法律僅規定了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這兩項賠償項目,且並未用“等”字來作兜底性的規定,可見根據法律的文義,對於傷殘等級相關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被排除在外,該賠償項目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完全依照相關法律所列明的項目予以計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沒必要在對相關法律的司法解釋中,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進行規定。

並不是對被扶養人生活費屬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個賠償項目的規定,而是在該解釋第十七條對被扶養人生活費屬於單獨一項賠償項目有所規定後,進一步對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所進行的規定。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因為發生其他方面的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了傷害,比如説造成傷殘,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之下,對於被撫養人是需要承擔相應費用的,至於具體的費用的話,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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