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會有哪些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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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會有哪些形態?

侵權行為會有哪些形態?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2、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衞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三、侵權責任的特點

1、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於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4、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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