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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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形式?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形式?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對於商標侵權的行為和處罰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後,如果符合商標侵權的相關條件的,則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商標侵權的情況認定,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發生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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