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收集人身損害賠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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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收集人身損害賠償證據

公民人身受到損害之後,想要得到相應的賠償,肯定是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要求賠償的主張。但是受傷公民該怎樣收集人身損害賠償證據呢?缺少了證據,很有可能就無法獲得賠償。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介紹一下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證據的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應一次性結算費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律師不論是作為哪一方的代理人,都應當對原告出示的證據予以詳細審核,以檢視其各賠償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正規憑據支付;後續治療費用,按醫療機構意見確定給付。(《解釋》第十九條)

律師審查內容:醫療機構出具的醫院門診病歷、收費單據、住院病程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診療費用清單以及相關檢查資料等是否齊備;上述證據是否有原件;治療費用的發生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實踐中有受害人出具由未取得合法行醫資格的個體醫生開具的診療收費單據,對此應關注該證據的效力,一般來説是不具備證據資格的。

2.誤工費:

根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則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則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解釋》第二十條)

2.1原告舉證:(1)誤工時間證明,為醫院在《診斷證明書》或《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等資料上記載有病人出院後需要休息若干時日的記載;因傷致殘而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評殘前一日;(2)工資收入證明,實踐中較多出現的形式有:銀行存摺、工作單位出具的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村委會或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等。

2.2被告質證:(1)審查誤工時間:依據醫院證明;(2)審查工資收入:①銀行存摺,一般較易認定,但要注意時間、主體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②單位出具的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實踐中這類證據出現的較多,其中工資收入證明的證據效力一般不高;③村委會等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實務中這類證據一般是為無法證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員所出具,個人以為村委會不具備出具工資收入證明的資格(為村委會工作人員出具的除外),無權出具該等證明。④在原告不能證明收入狀況下,應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的職工年平均工資予以計算。

3.護理費:

(1)賠償原則: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6)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解釋》第二十一條)

3.1原告舉證:護理費損失依據:(1)醫療機構證明,證明原告住院期間、出院後確需護理及護理人員人數與護理時限,護理人數最多三人,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2)護理人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提供其收入證明;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2被告質證:(1)分析醫療機構出具的護理證明與事實是否相符,是否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並提出異議;(2)審查護理費計算標準,對不合理之處提出異議。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解釋》第二十二條)

4.1原告舉證:因就醫所發生的合理的費用,外地就醫治療發生的必要的交通費;人數最多三人,並應提供正規交通票據。實務中,對於情況特殊而包車就醫所發生的交通費用,只要提供有效憑證,法院對此一般亦會酌情支持。同時,即使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票費證據,法院一般也可根據其就醫時間、就醫地點等酌情判予原告必要的交通費用。

4.2被告質證:審查原告交通費用票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是否吻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解釋》第二十三條)

5.1原告舉證:出院記錄中記載的住院天數,住院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5.2被告質證:此項標準較為確定,爭議不大。至於住院天數等情況已在先前審查過,在此無需關注過多。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解釋》第二十四條)

6.1原告舉證:很多情況下,原告就此項請求並無證據提供,除非醫院醫囑中有要求原告增加營養。

6.2被告質證:對於沒有醫囑證明確需營養費的,不予認可;有醫囑要求的,僅對其中合理部分予以認可。

7.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計算年限)。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計算標準×計算年限×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 ;多等級傷殘的計算較為複雜,但亦有計算公式可以參考,在此不贅。

7.1原告舉證:(1)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證據,通常為户口本等;(2)傷殘等級,提供合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級別鑑定證明;(3)屬於農村户口的,應提供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研究中確定為六個月)、有固定收入的證明,通常有暫住證、勞動合同書、工資收入證明、有關派出所暫住證明等,否則很難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獲得此項賠償。

7.2被告質證:(1)審查原告户口所在地,辨明原告系屬城鎮或農村户口;(2)如原告為農村户口,則應依據現行法律、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指導意見予以審查: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實務中,許多地方法院在逐漸放寬對此項證據的認定標準。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解釋》第二十六條)

8.1原告舉證:輔助器具配製機構出具的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收費單據等.

8.2被告質證:對原告配製普通適用器具的,可以認可,但應審查其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是否與配置機構的明確意見;非普通適用器具,則應視具體情況而確定質證意見.

9.喪葬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六個月.(《解釋》第二十七條)

此項舉證、質證略。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計算標準: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計算年限: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解釋》第二十八條)(3)計算公式:計算標準×計算年限×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撫養人數。

10.1原告舉證:(1)被撫養人:未成年子女、供養的父母及其他由其供養的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該證據通常為户口本、所在村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人口證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等。(2)計算標準: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政府部門統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0.2被告質證:(1)被撫養人:通過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等證據,審查未成年被撫養人與原告之間的撫養關係是否真實存在;對成年被撫養人,審查是否應由原告撫養、是否存在喪失勞動能力並沒有收入來源情形;證據中的户口本、派出所户籍證明較易認定,對其他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提出證據資格抗辯;(2)計算標準:區分城鎮與農村標準;(3)審查有沒有其他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1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解釋》第二十九條)

此項賠償爭議最大之處就是城鎮與農村户口的認定上,具體同殘疾賠償金。

12.住宿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最多支持三人。

人身損害賠償的證據收集主要是通過損害賠償範圍的具體賠償項目進行分析的,在處理賠償案件時,有利的證據將有利於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獲得。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遭受的人身損害,該向侵權人索賠的,就一定不要放棄。不過要想最終獲得相應的賠償,還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至於怎樣收集人身損害賠償證據,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參考瞭解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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