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身損害賠償律師 -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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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身損害賠償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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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起{子問題開始}訴{子問題開始}狀

{子問題開始}原{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告:A;

{子問題開始}原{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告:B。

{子問題開始}被{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告:C。

{子問題開始}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身健康侵權損失合計 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執行費用。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被告C原系A、B女婿,2016年7月29日,漣源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經判決被告與原告女兒D離婚

2016年2月17日,被告C到漣源市安平鎮*村原告家商量其與原告女兒D的婚姻問題,卻粗暴將兩原告打傷,並損壞多處財務。以上人身、財產侵害事實,有漣源市公安局對被告作出的“漣公(安)決字【2016】第04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證實。

兩原告受傷後,緊急送往漣源市中醫院救治,因被告遲遲不交付醫療費用,兩原告均只住7天院即轉回小診所治療,治療一個月左右,方完全康復。

被告的人身侵害,導致兩原告身體、精神受到極大打擊,經濟損失巨大,心靈創傷嚴重。具體損失中,所有醫療費用均原告墊付,出院後又在當地診所治療近一個月有餘,且陸續有後續治療;兩原告身體損傷嚴重,出血較多,受傷後一個月內一直給予營養支撐;住院期間及回家後一週內,兩人生活起居均是兒女照顧護理;受傷後,兩原告均無法勞動獲得收入,原告劉順喜長年做小工,日均200元/天,原告B亦辛勤勞作,日均100元/天,傷後37天左右,身體才基本恢復勞動能力。原告住院期間,原告與原告親屬護理人員多次往返家裏與醫院之間,產生了大量交通費用;被告打人過程中,將原告家中窗户玻璃、木門、衣櫃、電視等傢俱電器砸壞,財務損失巨大,維修更換成本極高。

被告的人身侵害,導致兩原告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起初甚至無法正常工作、生活。本以為是親戚,卻無端被暴打,在出事後的近幾個月裏,晚上經常噩夢驚醒。兩原告被打傷出院後,不敢呆在老家而被迫流浪在外,怕再野蠻打擊報復,直至今天庭審,兩原告一直不敢居住在家,在外地租房居住。本次傷害精神損失無法衡量,請法院一定予以認定。

即使如此,被告打傷人後,並未支付任何賠償費用,作出任何賠禮道歉,反而多次威脅原告。兩原告損失巨大,索要無門,無奈之極,特根據《民法典》、《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具狀起訴,望法院匡扶社會正義,保障兩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漣源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賠償清單

{子問題開始}A{子問題開始}部分: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7天*100元/天=700元;

3、後續治療費:2000元;

4、營養費:2000元;

5、護理費:15天*120元/天=1800元;

6、誤工費:37天*200元/天=7400元;

7、交通費:5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9、財產損失:4000元。

{子問題開始}小計:

{子問題開始}B{子問題開始}部分: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7天*100元/天=700元;

3、後續治療費:2000元;

4、營養費:2000元;

5、護理費:15天*120元/天=1800元;

6、誤工費:37天*100元/天=3700元;

7、交通費:5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子問題開始}小計:

{子問題開始}合計:

{子問題開始}證據清單

{子問題開始}序號

{子問題開始}名{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稱

{子問題開始}證明目的

{子問題開始}頁碼

1

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1-2

2

被告公民信息檢索單

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3

3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明人身損害事實

4

4

兩原告受傷照片

證明人身損害事實

5

入院記錄、出院記錄

證明兩原告住院事實

6

住院用藥總清單、醫療發票、診所處方籤

證明兩原告醫療花費情況

7

傢俱家電損壞照片

證明財產損失情況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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