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名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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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人代言已經是現在很多企業和廠商首選的商業宣傳模式,只要經過本人同意,雙方簽署使用協議,企業或者廠商就可以使用名人的照片或者視頻為自己做宣傳,一般看到的都是名人的正面照片,那麼,現在就涉及到另外一個法律問題:用名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小編為大家整理答案如下:

用名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一般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及其所享有的人格法益,其內涵主要看是否能夠客觀反映肖像人的外部特徵。外部形象主要指的便是外貌和體貌

肖像權的一個主要特徵便是具有可辨認性,即客觀存在的人的形象與通過藝術創作手段再現的形象相比,要為一般的人所能夠認知、辨認。肖像所反映的人的外部形象必須是真實的、客觀的、清晰的、可辨認的。反過來看,模糊、不清晰的以及在作品中不處於主體地位的外部形象就不是法律上討論的肖像。由此可見,可辨認性在確定是否存在侵犯肖像權的使用行為時具有關鍵作用。因此,不可辨認的形象無法與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相聯繫,自然也就無法判斷是否侵犯了肖像權。如果背影照具有可辨認性,且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用作商業用途,又無合理抗辯理由的情況下則構成侵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説: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以上就是“用名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簡而言之,無論是名人還是普通人,肖像權都是不可侵犯的個人合法權益之一,所以無論有任何需要,都必須徵得本人的同意,否則就會構成侵權行為,相關具體問題可以瀏覽本網站繼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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