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別人的背影算肖像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隨着時代的發展,我們對於法律的概念認識的越來越深刻。對於我們國家法律給與我們的權利我們都是非常的認真。其中肖像權就是我們國家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之一。現在偷拍的案件也發生了很多,我們對偷拍真的可以説是恨之入骨。但是拍背影算肖像權嗎?

偷拍別人的背影算肖像權嗎?

偷拍別人的背影算肖像權嗎?

拍背影一般不會侵犯肖像權,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説: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對於偷拍背影算肖像權嗎這個問題其實是不一定的,因為構成侵犯肖像權的事情是有兩個前提標準的。一是我們本人不同意,二就是用照片進行牟利。如果拍照片的人沒有以上兩個都侵犯了的話其實這就算不上侵犯肖像權了,所以我們對肖像權的有關知識還是要了解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