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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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哪些?

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章第二條:對“發明創造”作出瞭如下定義: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一類是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中所提出的發明創造的概念,是針對公民需要根據自己的發明和設計情況申請專利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別是對於專利的具體處理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避免出現專利權認定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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