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 不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這一説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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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不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這一説法是否正確

專利,不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這一説法是否正確

專利,不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這一説法是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這種關係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是怎樣的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職務發明其在公司提供的環境下進行的項目發明,其使用權以及所有權都是屬於該公司的,那麼個人就不能私下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進行使用,否者該行為就會涉及到違法,那麼該發明的擁有者可以向違法者進行訴訟,同時也可要求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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