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 - 職務發明創造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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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屬於誰?

我國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屬於誰?

職務發明創造屬於單位所有,職務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職務發明創造在我國專利法中是非常常見的,對於職務發明的具體情況,應當由當事人向知識產權部門申請處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審查認定,對於符合職務發明創造的,是可以發佈專利認定的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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