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公務員是否有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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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職公務員是否有殘疾賠償金?

在職公務員是否有殘疾賠償金?

在職公務員顯然是有殘疾賠償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有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具體標準和待遇,是基於實際的傷殘情況而定的,與當事人的職業是沒有關係的,這也是屬於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有關的,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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