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肖像侵權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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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肖像侵權行為有哪些

常見的肖像侵權行為有哪些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説,就是偷 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説: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肖像權受到侵犯如何維權?

1、首先固定證據。因為是網絡上使用,你要起訴舉證會比較困難。因此如果你要維權,首先得將其適用你照片的證據固定下來。而這個固定證據的過程可能比較麻煩,你能採取的方式是截屏或者拍照。而這兩個證據對方容易進行質疑,比如説是PS的。如果對方説是PS的,你就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不是。到時恐怕要做鑑定。為了避免訴訟中爭議,你在固定證據時最好律師見證,或者公證機關公證你的固定證據為真實證據。

2、固定證據後,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使用你的照片,並可想對方要求支付你一定的賠償費用。因為對方是宣傳使用,你的照片實際上是起到了廣告作用,故你可以根據對方的經營額,來主張一定的費用。但是是多少沒有固定標準,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判斷。

3、如果提起訴訟可能有一個障礙,即該店原來初次使用你照片時,儘管你不情願,但是礙於在公司還是拍了,這個是你的默認等於同意。因此你還要舉證現在使用不是你同意的。

4、從以上情況看,你打這個官司可能得到的賠償並不是很多,訴訟的主要結果可能是對方停止使用你的照片。因此建議你協商解決最好。

侵犯他人肖像權的,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説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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