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造成傷害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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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手造成傷害可以要求賠償嗎

分手造成傷害可以要求賠償嗎

只有在對方未經你的許可侵犯了你的財產權益,危害了你的人身權才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分手是私權自由,情侶關係不像登記婚姻那樣是法律承認的人身關係,法院不會因為一方情感傷害受理你們的糾紛。因為戀愛雙方均是成年人,而且他們是自由戀愛,這本身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的,如果談不攏,雙方分手,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現,因此,不需要賠償。如果要求給賠償這就違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同居期間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6、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下列財產,可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以下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同居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談戀愛期間不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夫妻關係,因此不能以分手造成精神方面的損害而要求賠償,但是如果造成了財產或者身體的損害則可以起訴要求賠償,男女戀愛關係期間有些財產和債務也是可以成為共同財產的,這部分財產雙方分手的時候要依據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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