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作為治療和康復費用的合理費用,減少因失去了工作。如果造成殘疾,殘疾人生活補助和殘疾補償也應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造成死亡的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療費用的補償一般由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或病歷、處方確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鑑定。當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靠近受害人住所或侵權發生地的醫院。如果受害人在距離基本相等的幾家醫院接受治療,一般應確認第一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醫院不能治療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情況除外。

未經醫療部門批准,不允許尋找其他醫院進行治療的費用通常不予賠償。如果被害人反覆檢查同一受試者,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需確定第一次檢查的費用,但治療醫院不需要重新檢查的除外。如果檢查結果不一致,應確認診斷前的檢查費用。

未經許可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其他疾病的,不予賠償。受害人確實需要住院或者觀察的,應當給予賠償。但是,如果出院通知發出後延長了住院時間,或者對與傷害無關的疾病的治療被延長,則在延長期間內不予賠償。

受害者與損害有關的必要補救處理的費用應予以賠償。在訴訟過程中,未完成治療的,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調解各方同意,除賠償已經治療的費用外,可以一次支付繼續治療的費用;也可以在治療結束後通知被害人另行起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已經處理完畢。

2、誤工費

受害人延誤工作的日期,應根據損害的實際程度、恢復情況和參照法醫檢查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的實際工作延誤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日期,則應由其實際延遲日期確定;如果實際延誤日期超過休假證書,則一般應根據休假證書確定。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的受害者可以自行決定向法醫或治療醫院尋求建議。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收入損失計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和津貼,但不包括對特殊類型工作的補貼。獎金以被害人去年的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點的,以起點為限。受害人在受害前因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

如果受害者沒有固定收入,或受害者是合同企業所有者或個體工商户,則可以參考上一年受害者的平均收入或平均收入來確定對損失時間的補償。當地工業,同類工作和同等勞動力。如果法律要求向税務機關納税,則應以税單為基礎。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是從另一職業中離職或退休的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賠償錯誤的工作費用:

(1)在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情況下,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不支持賠償要求。

受害人要求賠償無勞動收入的誤工費的,不予支持。被害人是主要的家務承辦人,確因不能從事家務勞動致使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比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用高出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津貼,按一般工作人員旅行津貼標準(元/日)×日住院補償。

4、護理費

受害者受害後的自理能力一般應通過法醫鑑定或醫院出具的證明來確定。

如果被害人確實不能自理,應當賠償其護理費用。照料的時間可以委託法醫專家,也可以根據受傷的實際程度、受害者的康復和治療醫院的諮詢情況來確定。通常有一兩名護理人員,除非是真的有必要的。

如果護理人員有收入,護理費用的補償可以按照本意見對失去的時間的規定計算。護士沒有收入的,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用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接受治療或者必須轉院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運輸費用的補償一般按公用電力(蒸汽)車、火車硬座、船舶等計算。除非傷勢嚴重,否則運輸不便或沒有這類車輛(船隻)。運輸費用賬單應與醫療費用一致。如果筆記數小於醫療處理次數,通常可以根據實際賬單確定;如果賬單數量超過醫療數量,則應根據實際的醫療數量來確定。

6、住宿費

因醫院內無牀位等原因,確需等待治療,又因受傷不能回家的,或者回家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由本人支付住宿費;對必要的護理人員給予補償。住宿費用的補償,可以按照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艙位標準計算,並以收取住宿費用為依據。

7、營養費

經法醫檢查或治療醫院證實,受害人傷勢嚴重,確實需要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其費用可以酌情補償。營養費的補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託進行法醫檢查,也可以在徵求醫院意見後確定。侵權人在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滅失,一般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

任何人侵犯他人身體,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的,應當賠償其殘疾賠償金。

根據法醫學標準,將殘疾人的喪失行為能力程度劃分為十個層次,根據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或被告人所在地前一年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出殘疾人的自殘日期為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就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人數應計算為五歲。殘疾人喪失時間和傷殘賠償金額不得重複計算。在殘疾人的殘疾情況下,侵權人對損失的工作費的補償之後是侵權人的賠償。

9、殘疾用具費

對需要配備代償功能的器具進行殘疾準備的,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者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人的年齡、中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和器具的使用壽命,計算賠償金額。根據通用電器的費用。

10、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屍體、火葬、普通骨灰盒和一個階段的骨灰儲存費用。殯葬費用應當按照侵權地點的喪葬費標準支付。死者家屬拒絕在喪葬和埋葬期間增加有關部門的費用,不予賠償。對違反喪葬規定辦理喪葬增加的費用,死者家屬不予補償。

11、死亡賠償金

如果某人因侵權而死亡,應向死者家屬支付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死亡賠償按照當地居民20年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如果死者年滿60歲,則每增加一年,死者的年齡應減少一年;如果死者超過75歲,賠償應為5年。

12、生活費

依賴受害者實際支持的人是指在受害者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之前實際支持,支持,撫養並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人,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根據當地居民生活補貼的補貼標準計算。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身體疼痛、殘疾、死亡以及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精神損害撫慰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