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中護理費標準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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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是指人身受到損害時,因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請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這裏的護理費,適用於各種人身損害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屬於民事賠償範疇。《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有提到護理費,在這裏不作討論。

人身損害賠償中護理費標準怎麼確定

根據受害人在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五個方面的護理依賴程度,並考慮受害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將護理級別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個方面均需護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個方面有三個方面需護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五個方面有一個方面需護理)三種。

1、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護理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相關問題

1)護理人數

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2)護理期限

護理期限一般為受傷之日起,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日止。實踐中,為避免各方爭議,通常以鑑定機構給出的鑑定結論為準,一般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受害人確需繼續護理,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可以再延長5-10年。

3)護理費標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誤工費的規定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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