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人身損害護理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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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些意外情況而導致他人人身受到損害,從而造成生活自理能力喪失的,此時需要由專人來對受害人進行護理,而日後的賠償費用當中也就會涉及到護理費的賠償。而此時需要先確定人身損害護理人數。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怎麼確定人身損害護理人數?

一、如何確定人身損害護理人數

護理人數的多少,既關係到對受害人能否適當的照顧,又關係到賠償護理費的數額。根據規定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但在醫療機構或者法醫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意見確定護理人數。

醫療調查人員應隨時跟蹤以確定實際護理情況,以合理確定護理人數。對於在重症監護(ICU)期間,由於非醫護人員一般不能進入,故在此期間原則上沒有護理人員。

二、人身損害護理費如何計算

護理費數額是按照護理人員的花費確定的,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首先,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是指護理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情形,此種情形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受害人僱傭護工的,也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即類推為同行業勞動報酬。

其次,使用護理人員及護理人員的人數應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護理人員。護理人員原則為1人,如果受傷人員聘請了2個或2個以上的護理人員,在計算護理費賠償額時只計算1個人的,其他人的護理費由受傷人員自己承擔。在特殊情況下,可參照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數可在2人或2人以上。未住院治療或者殘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經徵詢醫療部門或者傷殘鑑定部門的意見確實需要護理的,也應予賠償。

最後,護理期限應自受害人受到損害時起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因侵權致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護理的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20年期限的,其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為賠償權利人確需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通常情況下,人身損害護理人數都是一人,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護理的具體人數。而在計算護理費數額的時候,就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等因此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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