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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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方式是什麼?

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方式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每一個時間節點的出現都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一種體現,訴訟時效中斷,時效重新計算。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現的以上幾個時間節點,實務中一般以最後出現的時間節點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最終時間。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項目和計算方法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本條是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所依據標準的確定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上,必須依據一些可以確定的標準,這是規範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本條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的六個標準作了明確。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具體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具體數額,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至第三十條對各項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作出了規定,其中有一些標準屬於第一次在規範性文件中出現,對此應當注意。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了明確這些標準,便於司法實踐中法官的操作,專門設定了條文對此規定,這就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對這些標準應當準確確定。

(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用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是城鎮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税、財產税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繳納所得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總收入或人均現金收入)是用農民家庭純收入(人均總收入或人均現金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農民家庭純收入是指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税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計算公式為:

純收入=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税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贈送農村外部親友支出

在計算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時,必須注意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純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個地區或一個農户的平均收入水平。其中,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而且經濟和生活與本農户連成一體的人口。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期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經濟與本農户連為一體,仍然視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與本農户連成一體的國家職工、退休人員也視為家庭常住人口。但現役軍人、中專及以上(走讀生除外)的在校學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親、看病等)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應當視為家庭常住人口。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在指標含義、形態構成與支配內容方面存在不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必須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如北京市統計局分別於2001年3月9日、2002年1月22日、2003年2月9日發佈了北京市上一統計年度的統計公報,依據這些公報,北京市200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200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578元,比上一年度增加11.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5%;200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63.92元,比上年增長13.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5.5%。

(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個年度內用於消費性事務方面花費的金錢,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在農村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個年度內用於生活消費方面的支出,兩者都包括商品性消費支出、服務性消費支出、教育費用支出、文化娛樂費用支出等諸多方面。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與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必須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以此來確定賠償標準考慮了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生活水平不等的現狀,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實質的公平。

(三)職工平均工資

職工平均工資是對城市在職職工的工資性收入進行調查,所反映在一定時期內職工工作單位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即包括計時工資、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計件工資(包括超額工資)、各種工資性的獎金和津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計算公式為:

職工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工資總額 不再崗職工生活費)÷(在崗職工人數 不再崗職工人數)

需要注意的是,在崗職工工資總額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概念,是指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在崗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外延很廣,對此應當明確界定所包括的項目。同時還應當明確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不在崗職工生活費,應當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標準確定。在崗職工人數和不在崗職工人數這兩個數據,也應當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有關數據確定。在此基礎上,就可以得出職工平均工資這個標準的具體數額。

職工平均工資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標準,兩者在反映的內容、調查的範圍、資料的來源、統計的口徑等方面存在不同。 對此應當加以注意,在計算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職工平均工資,必須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準確確定,不能混淆。

(四)上一年度

統計年度的起算上,是從一年的公曆1月1日算至12月31日,這段時間為一個統計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具體而言,就是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來確定有關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例如,某人身損害賠償案的一審辯論終結是2004年5月23日,那麼所謂的上一統計年度應當是2003統計年度。

訴訟時效中斷就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根據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從而以此漏洞來逃避案件的相關權利義務的履行。對於此種方式,所以法律上規定,只要是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相關權利,就可以採取訴訟時效中斷,導致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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