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中止中斷訴訟時效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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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中止中斷訴訟時效方法是什麼?

銀行中止中斷訴訟時效方法是什麼?

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又過於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所以,貸款銀行在採取不同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保全債權時,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防範風險,依法保護銀行債權。通常,銀行通過向債務人催收中斷訴訟時效。傳統的做法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銀行向欠貸的債務人親自送交催收通知書,由債務人在通知書(或後附的回執)上籤章後帶回。法院認可有債務人簽章的通知書或回執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二、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什麼?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中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綜上所述,銀行在追討欠款的時候,如果需要採取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訴的話應當在訴訟時效內。為防止時效過期,銀行可以採取簽發催收單的方式使訴訟中斷,這樣,對於銀行來説可以獲得時效延長。銀行方面可以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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