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姓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 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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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叫張三,我叫李四,這就是我們每個人的姓名,而姓名被後就是法律規定的姓名權,包括使用權、更改權等等。那到底公民姓名權包括哪些內容,又有哪些具體的權利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公民姓名權包括哪些內容,有哪些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這是我國法律對姓名權內容的明確界定。

1、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即公民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應當一發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將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記薄。棄嬰應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的姓名一經登記,就成為公民的正式姓名,並開始受法律的保護。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確自己的身份的權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區別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民事行為,才能將民事行為的後果歸於自己名下(當然採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違法行為除外)。依據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證件上簽字等。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行為,但這有嚴格的限制,以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這的誤會為限。

3、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指公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姓名決定權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變姓名,必然會涉及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因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所以公民改變姓名必須按有關法律辦理。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其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公民的筆名、藝名的變更,不需要辦理法定的更名手續。

4、姓名維護權。

姓名維護權,是指姓名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況下,有權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以保護和實現其權利。該請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提出。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公民姓名權主要包括了上述四方面的內容,也即姓名權的主要權利,決定權、使用權、變更權以及維護權,法律不允許任何侵害公民姓名權的行為,否則的話侵權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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