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法律條文有哪些 -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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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種基本人格權利,公民可以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同時,我國也有關於姓名權的一些規定,那到底姓名權法律條文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姓名權法律條文有哪些,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姓名權法律條文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二、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A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權責任: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4、《户口登記條例》

看完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我國關於侵犯姓名權的規定都有哪些。公民的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權利,公民的姓名權要是被他人侵犯的話,被侵權人此時可以要求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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