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致害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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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動物致害責任的法定抗辯事由
1、受害人過錯:損害的發生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過錯:損害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3、免責約定: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且此約定不法律規定,則可預先免除責任。
二、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下述情形的,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作為抗辯理由。
1、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
2、 飼養的動物為禁止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
三、 動物園內動物致害採取的過錯推定原則
動物園飼養動物,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園方應盡到管理職責,若存在園內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情形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動物園可以通過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而不承擔責任。
動物本身不具有行為意識,而對於人類又存在一定的危險性,這就需要動物的飼養、管理人注重對所飼養動物的管理,避免損害的發生。多一分管理,便有可能避免一場悲劇的發生。
因動物一般不具有對自身行為的辨別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對人損害的危險性,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肩負起對動物控制、管理的責任。因此對於動物致害的責任承擔,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考慮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過錯,其對所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法定抗辯事由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