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1、致害動物須為飼養的動物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致害動物必須由特定的主體來飼養,飼養的實質是保有人對動物的實際控制和支配,這是責任歸咎於保有人的依據所在。對於那些不為特定主體所飼養的動物,不是動物致害意義上的飼養動物。飼養動物是指人工餵養、放養和管束的動物,即保有人能夠進行有效的佔有和控制的動物,不能進行有效的佔有和控制的動物不屬於飼養動物,如自然保護區內的動物,由於人們只是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適宜的條件和環境,並沒有佔有和控制它們,因此並不屬於飼養的動物,也就不可能成為飼養動物侵權意義上的致害動物。一般來説,所有人就是保有人,但需要注意,對國家來説,“所有”不同於“保有”,如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雖然歸國家所有,但在野生狀態的動物並不受國家控制和支配,因此不屬於國家飼養的致害動物。

2、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致害

動物的獨立動作致害,是指飼養動物基於本身的危險在不受外力強制或驅使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是基於生物學上的本能而做出的行為,至於該動作是出於自發還是受到外界刺 激,都屬於動物自身的有意之動作。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可以任何方式做出,包括積極的行為和消極的行為,積極行為如致害動物以咬、抓、踢、撞等積極動態的動作做出侵害,固然是動物致害行為。消極行為如致害動物以靜卧、阻礙等靜態的方式做出侵害,只要不失動物行為的獨立性,也可構成動物致害行為。另外需要注意,致害行為不一定非要以常態的方式做出,一般情況下,如牛的加害,多以頂、撞、踢等方式侵害,不太可能以咬、抓等方式侵害。但社會生活異常複雜,超越一般生活經驗的動物致害並不少見,如高樓陽台飼養的烏龜爬行掉落砸傷路人、馬行走時暈厥壓傷小孩等,這些非常態的致害方式,雖然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其危險習性不符,但並不影響動物致害行為的成立。因此,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不論是直接接觸加害還是非直接接觸加害,是積極的加害還是消極的加害,是常態的加害還是非常態的加害,只要是動物的獨立動作侵害他人,都應該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基於本能加害於他人,如果是完全的動物自主加害,當然構成動物致害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人為因素介入,仍然構成動物致害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對飼養的動物採取一些安全的措施,從而導致了他人受到了損害,那麼作為管理人或者是自然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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