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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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肖像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涉及到相關肖像權的問題,首先,肖像權是公民的自主權利之一,任何人不得進行侵害,一旦進行侵害被侵害者有權利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通過相關調查確定是否肖像權被侵害,如果確定肖像權被侵害之後,被侵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給予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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