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肖像權侵犯的懲罰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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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星面臨的侵權事件中,肖像權被侵犯的佔了大多數,一些不法商家未經明星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宣傳行為。明星可以向其索要賠償,或者向法院直接訴訟,要求法院懲罰對方。那麼,對於肖像權侵犯的懲罰手段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對於肖像權侵犯的懲罰手段有哪些?

一、對於肖像權侵犯的懲罰手段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説,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説: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侵犯肖像權屬於民事侵權,侵害人不構成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民事責任。對於肖像權侵犯的懲罰手段有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一般來説,法院都會判決被告嚮明星支付一筆經濟賠償,具體金額可以根據侵權程度、造成社會影響大小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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