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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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致殘程度是需要進行鑑定的,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鑑定機構依據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作出鑑定書,依據鑑定書向對方要求人身損害賠償。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聊聊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內容有哪些?

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內容有哪些?

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內容有哪些?

1總則

1.1制定依據

1.1.1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的專門性問題,特制定本標準。

1.1.2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的實際,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科學劃分殘疾等級。

1.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屬於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鑑定,不適用本標準。

1.3鑑定原則

1.3.1 鑑定應在傷及併發症經治療達到臨牀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後進行。

1.3.2 鑑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後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係,綜合分析。

1.3.3 鑑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説明與現有後果或結局的關係。

1.3.4 鑑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鑑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鑑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鑑定。

1.4 鑑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鑑定人是指具有法醫學鑑定人資格和法醫臨牀學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1.4.2

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閲案卷和病歷,對被鑑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鑑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鑑定專業範圍,鑑定人有權拒絕鑑定。

1.4.3 鑑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鑑定,依法執行鑑定出庭和迴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後。

2.1.11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徵。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 四肢殘疾

2.4.1 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 雙眼盲目3級。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 下頜骨缺損達6釐米以上。

2.4.12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2.4.21 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 陰莖和雙側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 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 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 五級殘疾

2.5.1 中度智力障礙。

2.5.2 單肢癱(肌力1級)。

2.5.3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痺。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雙眼低視力2級。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 雙耳聽力損失≥81 dBHL。

2.5.13 兩肺葉切除術。

2.5.14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 呼吸困難Ⅲ級。

2.5.16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 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門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 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礙。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瘻。

2.5.27 神經源性膀胱殘餘尿≥50毫升。

2.5.28 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 雙側卵巢切除。

2.5.31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 環椎骨折脱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症狀和體徵。

2.5.33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2.6六級殘疾

2.6.1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2.6.2四肢癱(肌力4級)。

2.6.3單肢癱(肌力2級)。

2.6.4不完全性失語。

2.6.5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6.7雙側前庭功能完全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6.9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影響容貌。

2.6.10一眼低視力2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部分遮蓋瞳孔。

2.6.12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3雙耳聽力損失≥71 dBHL。

2.6.14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6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7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臟瓣膜置換術後。

2.6.19心律失常安裝起搏器後。

2.6.20食道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組織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5尿道瘻不能修復。

2.6.26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胸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28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29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6.34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7七級殘疾

2.7.1輕度智力障礙。

2.7.2三肢癱(肌力4級)。

2.7.3單肢癱(肌力3級)。

2.7.4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7.6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痺。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7.9面部輕度毀容。

2.7.10脣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脣或下脣長度。

2.7.11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縮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徵。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雙側耳廓缺失或極重度畸形。

2.7.16雙耳損傷,一耳聽力損失≥71dBHL,另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舌體缺失1/2以上。

2.7.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2.7.19器質性失音。

2.7.20侷限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2.7.21一肺葉切除。

2.7.22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輕度肝功能損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結腸大部分切除。

2.7.29腎功能 不全代償期。

2.7.30一側腎切除。

2.7.31腎損傷性高血壓。

2.7.32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改道術。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術。

2.7.34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5子宮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陰道瘢痕狹窄(不能通過兩橫指)。

2.7.37骨盆環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8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9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1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44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5一足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7.46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8八級殘疾

2.8.1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明顯受限。

2.8.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2.8.3動眼神經完全性麻痺。

2.8.4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響容貌。

2.8.6面部大量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7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8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9雙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8.10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1雙眼偏盲。

2.8.12雙側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聽力損失≥9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8.14雙側顳下頜關節損傷,張口困難Ⅱ度。

2.8.15牙齒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級。

2.8.20器質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術。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腸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結腸切除1/2以上。

2.8.29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瘻。

2.8.30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8.31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2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3陰徑頭完全缺失。

2.8.34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2.8.36脊柱兩個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均大於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經手術治療,遺有功能障礙。

2.8.38骨盆環、髖臼骨折畸形癒合導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9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40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轉>30°。

2.8.43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5一長骨骨折後骨折不癒合。

2.8.46一長骨骨折後併發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8四肢大關節中一關節行人工關節置換術,遺留功能障礙。

2.8.49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50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51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痺。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脣或下脣缺損1/3以上,或上、下脣缺損累計超過上脣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複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脱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脱位經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脱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並骶髂關節脱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脣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複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 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脱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脱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3、附則

3.1

本標準所指幼女是指年齡為滿14週歲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未滿18週歲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齡範圍在18—35週歲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實足年齡在35週歲以上自然人。

3.2 本標準所説的“以上”、“超過”、“以下”,均含本數.

附錄 A

(規範性附錄)

A.1 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球杆確實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意識喪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級護理依賴。

(5) 社會交往能力完全喪失。

A .2 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子上活動。

(5)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 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5) 社會交往困難。

A. 4 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5)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 5 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幫助。

(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5) 社會交往貧乏。

A.6 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殘疾,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5) 社會交往狹窄。

A. 7 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

(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3)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5)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A. 9 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活動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與學習能力下降。

(4)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2)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3) 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

( 4) 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損傷檢查和判定依據

B.1 護理依賴分級

B.1.1 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5項:

1.進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動。

B.1.2 護理依賴

是指被鑑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需經臨牀專門人員進行鑑定,其程度分為3級:

1.一級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2.二級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 5項之中(1)、(2)2項加上(3)、(4)、(5) 3項之1需要護理者。

3.三級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1項需要護理者。

B. 2 治療終結、醫療依賴

治療終結是指被鑑定人損傷治療後,已經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穩定狀態。

醫療依賴是指被鑑定人達到臨牀穩定狀態,仍不能脱離治療。

是否為治療終結或醫療依賴,應當進行鑑定。

B.3 顱腦損傷

B.3.1 植物性生存狀態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狀態為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壓。有睡眠覺醒週期。不能理解或表達語言。能自動睜眼或在刺激下睜眼。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丘腦下部及腦幹功能基本保存。

B.3.2 遷延性昏迷狀態

類似植物性生存狀態,對外界刺激有時又反應,不會説話,常長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別人照料。

B.3.3 顱腦損傷所致智力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和人格改變

智力障礙的診斷

智力障礙程度的判斷不能單純依靠智商測定,必須結合社會適應與活動、學習與工作、個人生活和家務活動等項目綜合鑑定。具體詳見表B-1:

表 B-1智力障礙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表

社會適應與活動 學習或工作 個人生活 家務活動 智商參考值

( IQ值)

極重度 適應行為極差,語言功能喪失,不能進行任何社會活動 不能。運動感覺功能差,通過訓練,下肢、手的運動有所反應。

面容明顯呆滯。終生需他人照顧 不能 20以下

重度 適應行為差,語言功能嚴重受損,不能有效地進行語言交流。 不能。即使經過訓練也很難達到自理。 生活能力差,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顧。

不能 20-34

中度 適應行為不完全,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能以簡單的方式與別人交往,但不願主動外出參加社會活動。

實用技能不完全,閲讀和計算能力差,不能堅持每天4小時 能生活自理,但尚需他人幫助。 能做簡單家務勞動 35-49

輕度 經指導能適應社會,可以選擇參加社會活動 記憶力很差,領悟、理解、綜合分析困難。反應遲鈍。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進行 50-69

輕微 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水平,日常社會生活受到一定限制。 記憶力明顯減弱,不能完成複雜腦力勞動,可以參加每天8小時工作,但效率明顯下降。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進行 70-85

(邊緣智力)

器質性精神障礙的診斷

有明確的顱腦損傷伴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病史,並且精神障礙發生和病程與顱腦損傷相關。

症狀表現為:

1. 意識障礙

2. 遺忘綜合徵

3. 痴呆

4. 器質性人格改變

5.精神病性症狀

6.神經症樣症狀

B.3 . 3.2.3 現實檢查能力或社會功能減退

B. 3.3.3 器質性精神障礙的分級

對確診顱腦損傷致器質性精神障礙者,採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障礙程度:

1. 重度(一級):5項評分中有3項或多於3項評為2分。

2. 中度(二級):5項評分中有1項或兩項評為2分。

? 輕度(三級): 5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分為1分。 列表見表 B-2 :

表 B-2器質性精神障礙的分級列表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分 1分 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分 1分 2分

職業勞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B 人格改變

B. 人格改變:

1、情緒不穩,如心境有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鬱,或焦慮、或以激惹。

2、反覆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

3、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而無信。情感冷漠,對周圍事物缺乏應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係。

4、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

5、自我中心,易於衝動,行為不顧後果。

6、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年齡未滿 18歲者不診斷人格異常或人格改變

顱腦損傷所致器質性人格改變

由於外傷或其它中毒因素對腦組織產生病理性損傷所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器質性人格改變。器質性人格改變以行為模式和人際關係顯著而持久的改變為主要臨牀表現。

顱腦損傷所致人格改變診斷標準

1、情緒不穩,有習慣態度和行為方式的改變。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鬱,或焦慮,或易激惹。

2、反覆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對攻擊衝動控制能力減弱。

3、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無信。情感淡漠,對周圍的事物缺乏應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係。

4、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自我中心,易於衝動,行為不顧後果。

5、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顱腦損傷所致人格改變診斷注意事項:

1、至少應具有上述症狀之一。

2、症狀持續時間一般為6個月(含6個月)以上。

3、年齡未滿18歲者不診斷為人格改變。

4、確切證據表明存在嚴重的不可控制性衝動行為,發生多次傷人、毀物,應用藥物治療難以控制者,可診斷為顱腦損傷後重度人格改變。傷殘等級可參照七級傷殘鑑定標準。

B.3.4 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癱的運動障礙:以肌力測定判斷肢體癱患程度。

為判斷肢體癱患程度,根據臨牀醫學確定的原則,將肌力分為0~5級。但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運動障礙確認及程度劃分應有電生理檢查結果支持。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肌體能在牀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非肌體癱瘓的運動障礙:

非肌體癱的運動障礙主要指外傷引起肌張力變化、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1、重度運動障礙: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護理。

2、中度運動障礙:上述運動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3、輕度運動障礙: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 外傷性癲癇

司法鑑定實踐中,外傷性癲癇的診斷依據:

1、確證的頭部外傷史。應當具有臨牀醫師或者其他目擊者提供的癲癇症狀發作材料證明。

2、腦電圖檢查(包括常規清醒腦電圖檢查、睡眠腦電圖檢查或者較長時間連續同步錄像腦電圖檢查):

結果顯示典型的癲癇異常腦電圖特徵。

3、神經影像學檢查:核磁共振(MRI)或CT檢查顯示腦組織具有損傷所致結構性病變。根據條件和檢查需要,可進行MRI定位檢查、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SPECT)、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檢查。

外傷性癲癇的分級:

1、輕度: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

2、中度:經系統服藥治療一段時間,全身性強直(大發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侷限性或精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經系統服藥治療一段時間,全身性強直(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侷限性或精神性發作平均每週一次以上。

B.4 面神經麻痺

面神經麻痺分中樞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標準所涉及的面神經麻痺是指外周性面神經麻痺。

1、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痺:係指面神經的五個分支(顳支、顴支、頰支、下頜緣支及頸支)所支配的全部顏面肌肉癱瘓,表現為:

⑴ 額紋消失,不能皺眉。

⑵ 眼瞼不能充分閉合,鼻脣溝變淺。

⑶ 口角下垂,不能示齒、鼓腮、吹口哨、飲食時湯水流逸。

2、 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痺:係指出現部分上述症狀和體徵及鱷淚、面肌間歇抽搐或在面部運動時出現聯動者。

3、有條件者,應有神經電生理檢查結果支持。

B.5 腦外傷致中樞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間。

3、輕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間。

B.6 容貌部分

B.6.1 面部的範圍

指前額髮際下,兩耳跟前與下頜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脣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

B.6.2 面部九區的劃分

以雙側眉毛上緣水平線為上橫線,以下脣紅脣與皮膚交界處作水平下橫線,以雙側外眥處作兩條垂直線,四條線將面部分為九個部分。以上四條線圍繞的中央部分為中央區,其餘部分為周邊區。

1、根據上述九分法獎面部區域分為三級:

一級區:即中央區。

二級區:即中央區與周邊區緊密相鄰的部分。

三級區 :即周邊區的四個角。

2、區域瘢痕面積的換算關係為:

一級區的 1cm 2 相當於三級區的 3cm 2 。

二級區的 1 cm 2 相當於三級區的 1.5cm 2 。

B.6.3 面部瘢痕面積計算

1、線條狀瘢痕直接依據瘢痕測量長度,多條瘢痕可以累計。

2、細小瘢痕(或色素改變)的測量,必要時以其外圍面積計算不扣除其間的正常皮膚。面部植皮術後應視同面部瘢痕予以考慮。

3、多處面部瘢痕面積可以累加,可以先計算出每處瘢痕面積,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總面積,然後計算出瘢痕面積佔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積估算公式:

S 面 ( m 2 ) =[0.0061×L(身高㎝)+0.0128×W(體重㎏)-0.1529]×3%

B.6.4 顏面部毀容分度

?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並有以下 6項中4項者:

? 眉毛缺失。

? 雙瞼外翻或缺失。

? 外耳缺失。

? 鼻缺失。

? 上下脣外翻或小口畸形。

? 頸——粘連。

? 中度:具有以下 6項中3項者:

? 眉毛部分缺失。

? 眼瞼外翻或部分缺失。

? 耳廓部分缺失。

? 鼻翼部分缺失。

? 脣外翻或小口畸形。

? 頸部瘢痕畸形。

? 輕度:含中度畸形 6項中2項者。

B.7 視器視力損傷

B.7.1 視力障礙

凡損傷眼裸視或者加用適當鏡片(包括接觸鏡)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範圍( 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勢力範圍(0.4~0.8)的都不屬視力障礙範圍。

表 B-3國際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WTO,1973)

級別 最好矯正視力

最好視力低於 最低視力等於或優於

低視力 1級 0.3 0.1

低視力 2級 0.1 0.05(3米指數)

盲目 3級 0.05 0.02(1米指數)

盲目 4級 0.02 光感

盲目 5級 無光感 無光感

1、視力檢查方法:視力檢查按照GB.11533標準執行。視力記錄可採用5分紀錄(對數視力表)或小數記錄兩種。視力障礙分級見表B-3。

鑑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準,參考近距視力。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

100而大於50者為盲目3級。如半徑小於50者為盲目4級。

2、對於無晶體眼(人工晶體眼),其視覺有效價值比例詳見表B-4

表 B-4 無晶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考表

無晶體眼中心視力有效價值百分比

視力 晶體眼 單眼無晶體 雙眼無晶體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 100

100

95

90

85

75

65

60

50

40

30

20 50

50

47

45

42

37

32

30

25

20

-

- 75

75

71

67

64

56

49

45

37

30

22

-

B.7.2 視野的檢查

1、視野縮小系指因損傷致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範圍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2、野檢查要求,視標顏色:白色。視標:3㎜。檢查距離330㎜。視野背景亮度:31.5asB。

表 B-5視野有效值與視野縮小度數(半徑)對照表

視野有效值( %) 視野度數(半徑)

3、視野縮小的計算:

實測視野有效值( %)=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500。

8條主要子午線上可以認定是正常值的視野度數:顳側85度。顳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50度。鼻側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顳上方55度。總和=500。若某一子午線上實測值超過此值,則記此值。視野有效值與視野縮小度數(半徑)的對應關係詳見表B-5。

B.7.3 複視的檢查

複視檢查採用複視像檢測法和 Hess屏檢查法。複視對視功能的影響以下方複視影響最大。

B-.7.4 眼瞼畸形

眼瞼畸形指眼瞼外翻,缺損或閉合不全,導致角膜、鞏膜外露。

B.8 聽力損失

B.8.1 聽力障礙

凡聽力閾在 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本標準所涉及的聽覺功能障礙是指語音頻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語音頻率中500Hz、1000 Hz及2000

Hz三個頻率均值數。

對損傷導致聽力下降的,應闡明聽力下降的損傷基礎。對主觀聽力檢查結果提示偽聾或者誇大症狀的,應進行客觀聽力檢查,如聽覺誘發電位、耳聲發射等,必要時攝取顳骨巖部及乳突部

CT,以確定中耳、內耳損傷情況。

B.8.2 聽閾值計算

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閾值時,應從實測值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見表B-6。

表B-6 純音氣導閾的年齡修正值

性 別 男 女

年 齡 500Hz 1000Hz 2000Hz 500kHz 1000Hz 200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8.3 雙耳聽力損失計算法

聽力較好一耳的語頻純音氣導聽閾均值( PTA)×4加聽力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PTA(好耳)×4+PTA(差耳)dB.]/5

聽閾均值採取 4舍5入法進為整數。如果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損傷無關,則不予計入,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音聽閾均值為準。

B.9 口腔、咽喉部損傷

B.9.1 發聲和言語功能障礙

發聲和言語功能包括髮聲功能、構音功能、言語的流暢和節奏功能、替代性發聲功能。

B.9.2 張口受限分級

張口度判定及測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並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且緣間測量。

1、正常張口度:大張口時,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當於4.5㎝左右)。

2、張口輕度受限(Ⅰ) :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於3㎝)左右。

3、張口中度受限(Ⅱ):大張口時,只能將食指橫徑垂直置入(相當於1.7㎝左右)。

4、張口重度受限(Ⅲ):大張口時,食指橫徑不能垂直置人。

5、不能張口(Ⅳ)。

B.9.3 甲狀腺功能低下分級

? 重度

? 臨牀症狀嚴重

? BMR< -30%

? 吸碘率 < 10% (24h)

? 參考 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 中度

? 臨牀症狀較重

? BMR –30% ~ -21%

? 吸碘率 10% ~16% (24h)

? 參考 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 輕度

? 臨牀症狀較輕

? BMR –20% ~ -10%

? 吸碘率 15% ~20% (24h)

? 參考 T3、T4檢查和甲狀腺同位素掃描

B.9.4 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分級:

1、重度 空腹血鈣<6 mg%

2、中度 空腹血鈣 6~7 mg%

3、輕度 空腹血鈣 7.1~8 mg%

注:以上分級均需結合臨牀症狀分析

B.10 胸部損傷

B.10.1 心功能不全判斷的基準

根據被檢者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分為:

1、心功能Ⅰ級:無症狀,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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