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傷殘程度的鑑定標準為:造成身體殘疾、容貌受損、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傷,包括一級、二級的重傷。如果已經造成了身體或者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人身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第二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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