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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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四川省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對受害者本人及其親屬對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主張的,法院應當對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同時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是並列的賠償項目。前者是指受害人因傷致殘後所應獲得的物質損害賠償,受害人因殘疾而導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質損失,侵害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此物質損失。後者則是指精神受到損害之後所應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因致殘同時又遭受精神損害的,還應當獲得相應的精神賠償,這種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一種撫慰受害人心理創傷的方式。

二、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新聞發佈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解釋》將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

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規定在第十七條,而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在第十八條,在邏輯上給人一種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感覺。如果認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話,就不會作此分立條文式的規定,否則就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3、《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這一條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4、《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其內容不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所以對於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認定,應當以《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為準。

有關殘疾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的認定和賠償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殘疾賠償金的處理上應當按照當地的人均生活水平與傷殘等級來確定,而精神撫慰金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兩者是可以同時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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