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優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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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優先賠償?

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優先賠償?

在某些賠償案件中,涉及淨勝損失以及其他撫慰金的爭議,這些都屬於保險責任內的項目。但是一般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金額都會普遍少於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這個時候就有一個疑惑了,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優先賠償?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們來看具體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第五稿))》第七條【交強險與商業險並存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次序】也規定,同一機動車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基於這樣的立法理念,為最大限度保障請求權人的利益,精神撫慰金是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得到賠付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是關於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賠償項目的約定,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條款將精神撫慰金明確地列為賠償項目,而商業三者險中是明確排除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因此,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並存的情況下,精神撫慰金與物質損害賠償的賠償優先順序最終決定了賠償總額的多少。如果精神撫慰金不在交強險中賠償,而商業三者險不賠償精神撫慰金,那麼賠償總額將降低。而對於物質賠償、精神賠償兩者哪個優先的問題,保險條款沒有明確約定,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保險合同又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應以充分的誠信去維護。因此請求權人可以主張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其他的物質賠償可以在商業險中得到保障。

根據最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部分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交強險中是主張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由此可見,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可以優先賠償的,因為它本身是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同時法律也是有明確的規定,交強險中是可以優先申請賠償的。被害人家屬以及親朋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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