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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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何規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何規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採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即採取此種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採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欺騙的方法有兩種: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

(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筆者認為,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後果看,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於錯誤判斷,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簡言之,即消費者上當受騙,經營者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例如,出賣人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誘使買受人購買,以花言巧語將假貨説成真貨,買受人信以為真,果然將假貨當成真貨買走。在此,如何理解消費欺詐的結果,可作一探討。

1、不管是誰實施詐騙行為,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詐騙的處罰,要根據涉案金額與犯罪情節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詐騙罪處罰。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2、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二、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管轄的範圍內,進行詐騙行為的,情形嚴重都將承擔相應的責任,詐騙的處罰,要根據涉案金額與犯罪情節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詐騙罪處罰。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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