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罰辦法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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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罰法》有什麼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罰辦法有什麼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法》有以下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説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二、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這樣維護: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消費者的權益被侵犯了的時候可以先與商家進行協商處理,其次就是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或者是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最後的辦法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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