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質量侵權糾紛管轄範圍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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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產品質量侵權糾紛管轄範圍怎麼確定

缺陷產品質量侵權糾紛管轄範圍怎麼確定

由於產品質量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二、正確選定產品質量訴訟當事人

產品責任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在因產品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即原告,是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產品的購買者和消費者,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第三人。賠償義務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可以提請法院將其追加為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向其追償損失。受害人不能拋開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而直接向運輸者或倉儲者求償。如果受害人不能準確判明缺陷產品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出現的,可以在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中選擇其一作為被告,也可以同時對二者起訴。

綜上所述,對於存在產品缺陷的質量問題,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是屬於侵權行為的,而確定管轄範圍的原則就應該根據侵權行為的訴訟範圍來進行確定,也就是應當在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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