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的官司如何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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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糾紛的官司如何來打

消費糾紛的官司如何來打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把握好訴訟時效。同時注意以下問題:

1、誰有權起訴

起訴:俗稱告狀,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也就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對所涉及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行為。

按照法律的規定,並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起訴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人有權起訴呢?簡單地講,有訴權的人方可起訴。什麼叫訴權呢?訴權就是提起訴訟的權利。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訴權呢?這就要看他是否與案件存在直接厲害關係,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權利主體。例如,一起有關商店出售劣質食品致使消費者中毒的案件,有權要求商店賠償因食物中毒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的,是那個中毒的消費者。他與這一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他享有訴權,即他有起訴權。

2、向哪個法院起訴?

起訴要去法院,這一點消費者一般都知道。可是,法院有不同級別、不同種類,且分佈在不同地區,一起消費糾紛究竟該到哪一個法院去起訴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受害的消費者在致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拒絕賠償時,可以向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當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訴訟金額大小及案情繁簡,應向不同級別的法院提出訴訟。一般講,訴訟金額較孝案情簡單的,向區、縣法院起訴;糾紛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資的,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3、如何起訴

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蓋章。

4、對法院判決不服怎麼辦?

法院受理消費者糾紛案件後,一般要對案件進行調解。如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將進行審判。對法院所作判決不服,訴訟當事人有上訴權。訴訟當事人可在收到審判書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製作上訴狀,寫明上訴理由,上一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和裁定後,即為該案件的終審判決,並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繼續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對判決的執行。

5、對法院的判決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對已生效的判決,如果對方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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