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法律名稱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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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偽劣產品法律名稱解釋是什麼?

假冒偽劣產品法律名稱解釋是什麼?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户,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二、《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有關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事實認定和判決標準在我國刑法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不同程序的犯罪事實都有不同程度的判罰處理,具體情況下,在當事人購買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向司法機關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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