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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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1、假冒偽劣產品銷售出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請賠償,以造成的損失為賠償基礎。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購買價格賠償。

2、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單位,工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將產品銷燬。

3、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可追究“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二、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説明的。

對於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沒有達到立案偵查的標準的,可以直接按照行政法規來進行處罰,但如果涉及到涉案金額較大的,那麼則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由司法機關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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